借钱借到赃款,借条还有效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如果借来的钱是赃款,

那么借条还有效吗?

因公司周转需要,福建厦门的陈女士先后数次找老乡蔡某借了共计30万元,并写了张借条:

因公司发展需要,本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按月还息,周期每月1日付息6000元整(大写陆仟元整)。

不料没过多久蔡某就被警方抓获。原来她之前做保姆时,盗窃主人家12万元,如今东窗事发,且这笔赃款已用于借给陈女士。

案发后,陈女士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由蔡某出借的款项65000元,蔡某盗窃所得资金出借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要求出借人的款项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结合蔡某及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陈述,可以认定蔡某出借给陈女士的款项中有120000元系通过盗窃得来,相应“出借”违背公序良俗,故蔡某与陈女士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该120000元的部分无效,该无效部分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其余依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处理。

其余部分实际出借款项178000元(其余借款180000元中存在2000元的砍头息,该2000元不计入实际借款本金),系蔡某以自有资金向陈女士出借,涉及该178000元的部分有效。虽然蔡某与陈女士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蔡某通过盗窃得来用于出借的120000元的部分无效,但鉴于蔡某在案发后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相应款项未在刑事判决中被认定尚应追缴,故蔡某与陈女士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成立,陈女士应依法向蔡某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该部分款项。但因为该部分借贷法律关系无效,该120000元不能依据《借条》约定的标准计息。蔡某案发后,陈女士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由蔡某盗窃得来并出借其的款项65000元,故该款项冲抵无效部分120000元后,陈女士应向蔡某返还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该部分款项55000元。

海沧法院判决如下:陈女士返还蔡某款项233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78000元部分对应的利息。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盗窃所得资金出借给他人,借款人的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借款人明知该款项系盗窃而来仍借款的,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退还赃款的法律责任。若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借款人不知道款项系盗窃所得而借款的,借款人并不违法,但应在公安机关追缴赃款时,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借款项。

当借款人不知情时,借用盗窃所得资金后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盗窃所得资金用于出借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应借贷合同依法仍认定为无效。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仍有返还款项的义务,但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因合同无效而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蔡某出借给陈女士的款项中有12万元系盗窃得来,相应“出借”违背公序良俗,故人民法院认定蔡某与陈女士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该120000元的部分无效。蔡某以自有资金向陈女士出借的部分仍然有效,依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处理。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