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丨打架前签订免责书真能免责吗?事后判刑又赔钱

南海网8月15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彤颖)打架前,双方先签订免责书,事后将人打伤了,是否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则案例告诉大家,此种情况打伤人,不仅被判刑,还要赔偿医疗费等。

工地宿舍之争引发口头争执

被告人王某某是海口一工地的小包工头,曾是他手下工人的被害人洪某某和李某某等四人因想辞职,便来到王某某的工地宿舍要求其结清工资。王某某将四人的工资共计4998元,通过微信转给了李某某。

“我把钱给到他们四个人以后,觉得他们既然都不想跟我干活了,我也结清了工资,便要求他们立刻从工地宿舍搬出去。”王某某供述。

洪某某和李某某等四人觉得当时天色已晚,对于王某某提出立刻搬离宿舍的要求甚是不满,加之之前讨薪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不悦,双方就此发生口头争执。

双方签署打架免责声明书后大打出手

口头争执过程中,双方的情绪越来越激动,很快就升级为打架斗殴的局面。被告人王某某想到打架伤人,会给自己和工地带来麻烦,便想到一个“好点子”,提议:“既然要打架,我们就签一个声明书,打架出了问题就自己承担责任。”

被害人李某某、洪某某俩人都表示同意,然后三个人就来到被告人王某某的宿舍,当即写了一份“免责声明书”,声明书的内容大概为:王某某三人打架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自己担责,和工地及其他人无关。王某某三人很快签字并按手印。

出门后,李某某、洪某某担心穿拖鞋打不过王某某,便决定回宿舍先换鞋。此时,王某某紧跟其后,手上还拿着刀追出来,李某某、洪某某见状便跑出工地。跑出一段后,当发现自己与王某某拉开距离,以为王某某不会再追上来,李某某、洪某某放松警惕,脚步也慢下来。

王某某看到洪某某跑步慢下来,快速冲过马路,把洪某某跨到自己身体下面,用刀砍伤洪某某的左手手腕、右手手腕、大拇指和背部。

看到被害人洪某某倒在血泊中逐渐失去意识,王某某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掏出手机拨打120。警察到达现场后,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判伤人者入刑又赔钱

洪某某被砍伤后,经司法机关认定为身体二级重伤。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86377.04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0月2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案卷,核实证据,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官意见,采纳被告人案发后有主动自首情节,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维持原判中赔偿被害人86377.04元的判决。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故意殴打、伤害他人,轻则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应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智,以平和方式进行沟通解决,或寻求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莫要一时冲动,付诸暴力,害人害己,铸成大错。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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