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飙兄弟”打假打到自己?律师发声:两人无合伙协议

7月15日,打假博主“狂飙兄弟”在官方账号发布两份律师函,其中包括“关于赵某(网络名:狂飙兄弟灿龙-)涉嫌侵害‘狂飙兄弟’名誉权事宜的律师函”。7月16日,亢某(网络名:狂飙兄弟)的委托律师王先生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因为律所的公开电话被多个陌生来电打‘爆’了,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同时我个人的信息被泄露在网上,个人电话被打‘爆’。委托人觉得过意不去,就把律师函从官微上撤了下来,但律师函依然有效。”

“狂飙兄弟”称这次打假自己。网络图

律师函显示:2023年7月29日至2024年7月8日,赵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多条短视频,丝毫不顾及双方的商业秘密,不遵守双方之间保密原则,将与亢某合作经营账号事宜公之于众,其中部分细节与真相完全不符,毫无事实依据……但赵某却仍执意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将亢某塑造成毫无契约精神、自私自利的小人,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亢某形象严重受损……个人名誉及商业信誉都遭到不可估量的损失。

王律师向记者解释说:“双方没有合伙协议,在退伙方面双方也没有约定。赵某在网上发布信息对我委托人的形象造成了损害,下一步是否起诉至法院,将由我的委托人决定。”原本被视为打假网红的“狂飙兄弟”,在闹掰后遭到了部分网友的质疑,“打假网红相互打假,到底谁真谁假。”然而在采访最后,王律师没有回应记者请其帮忙联系委托人亢某采访的建议。就上述网友关注的话题,记者通过第三方平台个人主页私信功能,分别联系亢某(网络名:狂飙兄弟)和赵某(网络名:狂飙兄弟灿龙-),截至发稿前没有得到回复。

此前“狂飙兄弟”打假车行“翻车”。网络图

山西旭和律师事务所盖玉康律师分析认为:“在商业合作中,合伙关系作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方式,其法律基础与实际操作细节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之规定,关系具有共同投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征。在缺乏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收集证据来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这包括但不限于让对方直接或间接承认合伙事实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转账记录等。若当时未留下足够证据,后续仍有补证的可能。关键在于持续收集并保存能够证明合伙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在法律层面,对于合作伙伴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盖律师表示:“合理的利润分配是避免合伙纠纷的关键。许多合伙关系的破裂源于利润分配不均。因此,在合伙之初就应明确利润分配原则,并在合伙过程中保持沟通与协商,确保各合伙人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

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实习生 徐艺晴

编辑:徐远哲责编:王蓉,官毅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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