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企业须设资金监管账户
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广州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租赁企业须设资金监管账户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李天研)广州的住房租赁企业需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押金及租金;单次收租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并作出解读。此举针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并且向承租人收取较大月数押金和较长周期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对其租金资金加强监管。
《通知》要求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通知》发布前已推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立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监管账户时,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账户内资金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及流程等。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将监管账户资金信息及时推送至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如何实施租赁资金监管?《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监管银行对超过3个月租金和超过1个月押金的资金进行监管,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的时间、租金金额等信息,按照监管协议约定予以释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资金方可解除监管、予以释放:租赁合同期满的;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租赁关系终止的;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属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住房租赁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划拨支付装修改造房屋等必要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