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东:法律逻辑的困境,可用情理化解

近期,电影《第二十条》热播,收获大量好评。其主线是讲了3个正当防卫的故事:高中生打伤校园霸凌者、公交车司机重伤调戏妇女的流氓、丈夫捅死催收高利贷的强奸犯。这促使人们思考:情与法的冲突,即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还是情理?法律逻辑强调客观评价,如果按照无感情的机器人进行机械评价,很多义举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事后报复。而情理强调价值判断,从常情、常理上讲,社会应当鼓励见义勇为。

在法律与情理的冲突中,曾经的很多判例认为逻辑高于情理。因此,本着“法不容情”的理念,不少见义勇为行为曾被认定为犯罪,然而,随着法治的进步,司法机关逐渐开始认可,法律逻辑不应超越公众情理,情理不是法律,但我们需要尽量用情理去解释法律。

法律逻辑归根到底是人的逻辑,法律的底色是情理。我们需要根据情理解读法律。以影片讨论的正当防卫为例,法律将正当防卫的前提设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侵害与防卫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应当同时存在,没有侵害,何来防卫?从逻辑上讲,“不法侵害结束后无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停止了,当然就没有正当防卫存在的余地了。在放高利贷者强奸债务人妻子离开时,从法之逻辑看,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丈夫再行攻击就是事后报复而不是正当防卫。但直觉正义告诉我们,丈夫攻击刚对其妻子实施完性侵的强奸犯,是人之常情、民之常理,我们无法期待一个丈夫看着一个随时可能返回的强奸犯潇洒走开,这也是“于欢刺死辱母者案”面对的法律难题。

法律人要做的是,用人类情理来化解法律逻辑的困境,让冰冷的法条能够温暖人心。法条中的“不法侵害”是机械逻辑,但如何判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个情理问题。事实上,“不法侵害”不仅包括客观的行为,还包括人的危险性。对一个刚实施完暴行、尚未逃离现场的罪犯,其人身危险性仍然存在。简单地讲,即使凶手只开了一枪就把枪收起来了,但旁人仍然有理由担心他会再开第二枪,不法侵害因而一直“正在进行”。因此,只要罪犯在现场没有被制服,受害人及其亲属都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只要违法者不投降,护法者就有防卫的余地,凶手的人身危险性也是防卫对象。这种“优先保护守法者”的人类基本情理,可以通过层层说理,转化为法律逻辑,这将能化解很多司法难题。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符合逻辑而在于遵循情理。人民信仰法律,是因为法律表达了人民认可的基本价值。除了科技等少数领域,在大多数生活领域中,法律就是常识、常理、常情的另一种体系化表达。民意和法律使用不同的话语体系,但都导向了基本一致的结果——公平与正义。

法律以“人民为中心”而不是“以逻辑为中心”。“人类基本情理”就是法条之上的自然正义,只考虑机械法律逻辑的司法者,有时会违背更高的自然正义。例如,在“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中,一审法官只考虑法律逻辑,认为王力军没有按照当时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理经营许可证,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按照基本的社会常识,市场经济下的粮食自由买卖,与计划经济中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有着天壤之别。二审法院改判王力军无罪,也是用人之常情、民之常理,调节了法之逻辑。同理,在《第二十条》中,公交车司机见义勇为打伤流氓被判三年,无论检察官按照怎样的法律逻辑解释其行为有罪,都违背情理,无法得到当事人的信服。类似机械按照法律逻辑的判决,反而会损害法律的生命力。

现代法律人的任务,就是平衡情理与法律的关系。简单靠公众情理或法律逻辑断案都很容易,前者是古代乡贤的做法,后者是人工智能的工作。最难的就是在两者冲突时平衡好它们的关系,并将情理转化为法律。这是复杂的法律工作,也是对现代司法者的最高要求。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程序正义协调二者的冲突。在面对重大争议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让更多人参与讨论,表达意见,就可以更好地理解情理,更准确地解读法律。另一方面,谨防“谁声音大谁有理”的怪象。情理并非“多人的看法”,需要警惕“人多即正义”的社会乱象。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做法试图绑架司法。司法者应当兼听则明,更要屏蔽噪音。

《第二十条》以社会热点案件为原型,探讨了法律与情理的冲突。虽然影视作品难以像司法过程一样严谨,但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泪点与笑点交替的叙事方式,极大地推动了普法工作的开展。法治之路也是伴随着欢笑和泪水,我们期待,未来还可以有更多这类普法电影,直面法律难题与社会矛盾,推动中国稳步实现良法善治的伟大目标。(作者是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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